本报综合日前,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大学生兼职。
2023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群聊“大学生兼职群”中的上线人员(真实身份不详)了解到兼职工作可日入300-2000元,遂在群内添加了上线人员的微信,并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大学生兼职。
被告人张某在上线人员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将本人名下的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及手机出借给对方,同时将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银行APP登录密码告知对方大学生兼职。对方许诺事后给予张某2000元报酬。当天下午,对方将银行卡和手机、身份证归还给张某。其间,对方使用张某的身份信息另开通了一个银行账户。
经查实,被告人张某的上述银行账户涉诈骗资金为60余万元大学生兼职。2023年2月6日,张某还帮助上线人员取现卡内已冻结的资金68000元。8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南岳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明年将毕业工作等情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缓刑,并处罚金大学生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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